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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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48號原告 張榮恭 住○○市○○區○○○道○段000巷0弄00○0號
居臺北市○○區○○○道○段000巷0弄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被告 王淑玲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彭凱璐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易 字第 1252 號(110.10.07)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 字第 648 號裁定(111.01.1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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