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洪素君 輔助人 林建宏 再審原告 洪靜儀 再審原告 洪代興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 律師再審被告 洪麗香 再審被告 王洪麗華 再審被告 林洪麗玲 前列洪麗香、王洪麗華、林洪麗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周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