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振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90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115、3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黃振銘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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