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詹旻蓉 被告 林建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
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