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59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蕭庭帆 即 郝倧緯 之繼承人債務人 郝茂丞 即郝倧緯之繼承人債務人 郝茂雄 即郝倧緯之繼承人債務人 郝思嘉 即郝倧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郝倧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零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