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希霖 特別代理人 陳德權 原告 唐瑞金 訴訟代理人陳德權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宜暉 律師被告 趙炫傑
健全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良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
法官曾淑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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