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務人劉 連水 債務人 徐美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伍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劉連水 邀同徐美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三筆:(1)40萬元,借款期間自98年1月14日起至105年
1月14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目前利率為年利率3.45%。(2)230萬元,借款期間自
99年8月13日起至106年8月13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目前利率為年利率3.45%。(3)30萬元,借款期間自100年6月21日起至107年6月21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目前利率為年利率3.45%。
(二)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20%加計違約金,有債務人立具之借據為憑。
(三)茲因債務人只清償至103年3月止之本息,尚積欠詳如請求標的欄所列示之金額及附表之利息違約金,雖屢次催討惟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美姬、劉│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3.45%│││113852元│連水│月14日起│││├──┼─────┼─────┼──────┼──────┼───────┤│002│新臺幣│徐美姬、劉│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3.45%│││0000000元│連水│月13日起│││├──┼─────┼─────┼──────┼──────┼───────┤│003│新臺幣│徐美姬、劉│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3.45%│││190512元│連水│月2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美姬、劉│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3852元│連水│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徐美姬、劉│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連水│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3│新臺幣│徐美姬、劉│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0512元│連水│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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