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莙羚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莙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莙羚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9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9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