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18號原告善騰太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元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生活家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9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2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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