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15號原告 余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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