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50號聲請人吳䟫隆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育榮 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㈡請具狀陳明本件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提示之年月日(因本
件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㈢請補繳相對人張育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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