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代號:0000-000000A(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52號),業於民國100年9月10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是否另涉及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等節,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3年10月8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志明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