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存字第202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923號假扣押事件,於96年度存字第2022號提存事件,所提供擔保新臺幣1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二期登錄債券,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923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曾提供新臺幣1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二期登錄債券並以96年度存第202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提存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