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小字第232號上訴人丙○○視同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苗小字第232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