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1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富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6年8月15日下午2時4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