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陸許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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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陸許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陸許字第15號聲請人 何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狀載大陸地區判決生效證明書、相關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原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