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年度訴字第一四四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具保人甲○○住臺北
丙○○住臺北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分別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參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丙○○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各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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