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三
乙○○男四選任辯護人陳傳中律師
謝啟明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治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