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許敏欣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
廖沿臻 律師被告鍵財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財 被告 陳王文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該等土地返還予原告且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原告並未陳報上開建物所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以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陳報上開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