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 陳威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美賢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0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0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毛崑山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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