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45號
原   告 茂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110250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0,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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