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45號
原 告 茂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110250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0,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