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57號
原   告 CRUZRANDYCANALES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聖豐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雄救字第2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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