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6號
上訴人即被告 李燦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德健 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9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