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47號
原   告 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民
訴訟代理人  呂明真
被   告  吳喬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此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繳
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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