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81號
原 告 陳真真
被 告 陳鈺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
日以104年度南簡補字第6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該裁定業於104年5月2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
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