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弘政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活期存款及其利息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6月9日本院104年度南簡字第28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
2,99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