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347號原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6,627元(即債權本金新臺幣520,176元+訴訟費用6,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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