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確定,聲請人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就其現居地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致未能執行,於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也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張、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1份、刑事保證金收據1張、送達證書
3張、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以上均為影本)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