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佑威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之代表人已由 湯明進 變更為湯博文,應補正以湯博文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