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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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680號上訴人即原告丙○○訴訟代理人文聞律師
鄭懷君 律師 凃成樞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香港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斐偉 、戊○○、乙○○、甲○○間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568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6,350元,上訴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屬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總計上訴人應繳之上訴費用為新台幣20,8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上訴費用新臺幣16,35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