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1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銘聰 即碩譽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淑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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