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0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賢有 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秀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其錩 、 陳韶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相對人二人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陳明聲請人二人分別就相對人二人之請求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