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弘 代理人 郭金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高玉潔┌───────────────────────────────────────────────────┐│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幸隆不銹鋼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47,600元│GD0000000│100年12月10日│││有限公司林興旺│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