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4010、4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幫助犯,並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
、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7條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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