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34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3450號
原   告 意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被告甲○○○有限公司、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理由要領︰
一、原告提示票據已逾票據法第130條提示之期限,而不得對背
書人即被告戊○○請求,故對被告戊○○請求給付票據部分
駁回。
二、原告請求自民國94年4月10日起算利息,惟於票據之提示日
即94年6月6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故利息部分亦予部分駁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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