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嘉簡附民字第三О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一二一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