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仁忠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薛仁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陳虹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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