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當事人與 蕭鄭採雲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2,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原告業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