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22號聲請人台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大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暉順機電│台北富邦商業│106年3月31日│442,153元│JJ0000000│││有限公司│銀行莊敬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