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67號原告運馬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文 被告 林忠義 被告 林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同年月28日收受該裁定,逾期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第19至21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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