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20號聲請人 易明進 即買新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買新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易明進為買新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買新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經徵得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庭108年11月8日北院忠民康108年度司司字第601號函、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同意書暨身分證影本、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各項簿冊及文件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60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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