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9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施至謙
楊政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華 律師被告 吳志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0號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曾育祺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