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7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孟令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刪除其中「109毒偵字第1998號」之記載,並將其中所載之尿液檢體編號更正為「143452」。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所記載之偵查案號、尿液檢體編號有誤,屬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1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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