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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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聲字第7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9年度港簡字第137號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債務人 林哲銘 之債權人,為聲請就債務人林哲銘之不動產強制執行,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港簡字第137號(下稱系爭事件)卷宗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5年度執字第6356號債權憑證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等節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