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已減為有│有期徒刑1年2月(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7月)│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間起至96年1月│96年1月初起至96年1月17│96年2月1日│││17日上午止│日上午止││├──┬─────┼───────────┼───────────┼───────────┤│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毒偵字第6091號│96年毒偵字第680號│96年偵字第2275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易字第335號│96年訴字第934號│96年桃簡字第2702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6日│96年7月6日│96年10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易字第335號│96年訴字第934號│96年桃簡字第2702號││決├─────┼───────────┼───────────┼───────────┤││確定日期│96年9月5日│96年9月5日│96年12月24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聲減字第7047││││號裁定減刑後並定應執行刑10月。││└────────┴───────────────────────┴───────────┘┌────────┬───────────┬───────────┐│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5月8日│96年5月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毒偵字第2590號│96年毒偵字第259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審訴字第1059號│96年審訴字第105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1日│96年12月2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審訴字第1059號│96年審訴字第1059號││決├─────┼───────────┼───────────┤││確定日期│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備註│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審訴字第10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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