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48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正聲請狀內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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