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空白,並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5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約定96年7月23日清償,詎相對人於清償期屆至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20萬元及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收據、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3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846│建│││400.00│全部│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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