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榮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淑蓉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肆仟壹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