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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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1號原告江寬火
楊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 律師複代理人 王俊權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江永昌 法定代理人 江國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外,尚應補繳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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