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雲子絜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3年12月1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開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